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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
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
(辽政发[2004]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1年国务院决定在我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目前,试点任务基本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结束,一些地区和部门抓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力度有所减弱,投入有所减少。这些问题如不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保试点成果的巩固,甚至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进一步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保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巩固社保试点成果和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方面将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出发,克服松懈情绪,进一步加强领导,在完成社保试点任务后,务必做到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不减弱、投入不减少,着力解决好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不断完善社保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工作水平,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巩固社保试点成果
  1.继续做好并轨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各级政府要对本地的并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做好并轨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补缴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并轨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方便,确保在5月底前已并轨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全部接续。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并轨经济补偿金发放由职工个人垫付和发放不到位问题,维护并轨人员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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