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做好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职责。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职能,明确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财政等部门的责任,形成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解决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有效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农民工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农民工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四、继续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入学渠道。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扩大招生容量,注意利用城乡结合部闲置的教育资源,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进城农民工子女家庭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学生的家庭、学习和生活情况,增强对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广泛开展“献爱心”、“结对子”等行之有效的活动,尊重、关爱进城农民工子女,帮助他们克服自卑心理,适应新的学习环境,促进他们健康成长。中小学校要维护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正当权益,在奖励评优、加队入团、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学生同等对待。
五、建立健全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和扶持家庭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进城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学,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规定给进城农民工子女办理借读手续,建立学籍。进城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完义务教育的,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