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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计委、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做好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城农民工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能够接受义务教育。流入地各级政府要统筹当地中小学的规划和建设,保证教育资金投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当地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其受教育的环境,使进城农民工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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