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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狠抓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要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具体部署、经常过问。要做到坚定不移,措施得力,不走过场。
  各级政府在抓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确保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要将基本建设工程、国债项目(包括国债转贷项目)、市政、绿化及环保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规模。要通过政府采购,重点支持办公软件、计算机和汽车行业的发展,增强我省企业的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优化经济结构,拉动我省经济增长。
  二、认真做好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作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要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加快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分离工作的步伐,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独立设置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已经分设但没有与行政主管部门分离的,2004年上半年要分离出去。各地、各部门要在做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一是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对现行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原则不相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订。二是在国家没有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之前,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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