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城镇绿化植物种植要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按植物自然生态结构和群落结构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复层结构比例。乔、灌木覆盖面积占绿地总面积 70%以上。
第十条 城镇绿化以乡土树种为主,乡土树种比例应占总树种60%以上。选定骨干树种要突出植物多样性。
(一)5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10种;
(二)500—20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20种;
(三)2000—50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40种;
(四)5000—100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70种;
(五)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100种;
第十一条 城镇绿化植物材料应由生产基地培育,不得直接从野外取用。
第十二条 城镇绿化植物种植要选用适当规格苗木,做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原则要求速生乔木选用胸径6—10厘米规格的苗木,慢生乔木选用胸径8—12厘米规格的苗木。苗木要求带冠,冠形要匀称。严禁移栽古树名木,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要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十四条 城镇绿化设计中的植物名称,应使用标准的中文名称及拉丁文学名。
第十五条 城镇公园绿地,特别是城镇中心区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树种选择丰富多样,突出其景观和遮荫功效。
第十六条 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其它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铺装场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效需求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地空间。已建成的大面积铺装和草坪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入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苗木。
第十七条 防护绿地,应结合近郊农业结构调整,种植形式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多种植或利用野生地被,达到林下地面覆盖。树种选择要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根系较深、萌芽力较强、抗倒伏的乡土树种。避害设防的绿地,植物选择与配置,可根据特定功能要求设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