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4]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省建设厅 二00四年五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
(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
(三)生物多样性原则;
(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
(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
第四条 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绿化格局。
第五条 各类绿地的地形设计应科学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植物生长,有利于水土保持,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 各类绿地应具备大树生长的立地条件,保证其必需的营养条件和生长空间,不能设置影响大树生长的地下设施。各类绿地的植物配置均应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七条 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实现地面全覆盖,提倡耐旱和野生地被植物的利用。草坪建设要具备灌溉和其它养护条件。
第八条 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现状树木花草,特别是大树、古树和名木。不得随意砍伐、更换行道树等城镇绿化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