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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4]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省建设厅 二00四年五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
  (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
  (三)生物多样性原则;
  (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
  (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
  第四条 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绿化格局。
  第五条 各类绿地的地形设计应科学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植物生长,有利于水土保持,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 各类绿地应具备大树生长的立地条件,保证其必需的营养条件和生长空间,不能设置影响大树生长的地下设施。各类绿地的植物配置均应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七条 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实现地面全覆盖,提倡耐旱和野生地被植物的利用。草坪建设要具备灌溉和其它养护条件。
  第八条 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现状树木花草,特别是大树、古树和名木。不得随意砍伐、更换行道树等城镇绿化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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