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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第四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4、做好候选人提名工作。要按照《选举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召开选民大会由选民直接投票提名,并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不得采用乡、镇党委、政府或村党支部、人民团体等组织提名的方式。正式候选人确定后,要在选举日5天前张榜公布,并介绍候选人简历。对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和变更。条件成熟的村,也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
  5、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是整个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市、县(区)民政局和乡、镇要派人到各村现场指导。各村必须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过多或居住比较分散的村,可以增设若干投票站,对于老弱病残不能前往大会会场和投票站的人员,可以采用流动票箱投票。
  6、宣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移交公章。选举大会的所有投票活动应当在选举日内完成,并将选票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计票。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村委会组织法》《选举办法》的规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由市、县(区)民政局和乡、镇政府联合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和村委会公章(第三届村委会应在选举日当天,选举大会召开之前将村委会公章交乡、镇政府封存)。
  7、换届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委会产生之后,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实施办法》二十九条的规定,组织监督上届村委会成员在7日内向新一届村委会成员移交办公设施、财务帐簿、经营资产、文书档案等有关资料和物品。
  8、设立村委会下属机构。在村委会成员选举产生之后,新一届村委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卫生与计划生育等村委会的下设工作委员会;主持推选新一届村民代表和选举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委会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各市、县(区)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村委会选举的有关规定,制定村民小组长、副组长选举的具体规定。
  (三)建章立制阶段(2004年12月1日至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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