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
《选举办法》第
六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本级财政列支”的规定,落实好第四届村委会选举工作所需的调查摸底、宣传、会议、培训、试点、表彰以及选票、报表印制等经费。
4、部署选举工作任务。省、市、县(区)和乡、镇要分别召开第四届村委会选举工作会议,公布本辖区选举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本辖区的选举工作任务。
5、抓好选举试点工作。省级要抓好2个汉族和2个少数民族村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由省民政厅制定。各市、县(区)也要选择2至3个不同类型的村进行选举试点工作,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选举工作。要组织本辖区的选举工作人员到试点村进行实地观摩,学习经验。
6、做好第三届村委会干部的民主评议和离任审计工作。乡、镇要组织村民对第三届村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要结合村务公开工作,在6月1日开始对第三届班子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审计。评议、检查或审计结果要在选举日前张榜公布。
7、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市、县(区)和乡、镇要围绕村委会选举工作,摸清本辖区各村的人口、户数、村民小组数等基本情况,掌握村民对村委会成员的信任度、乡村干部群众的选举思想动态以及家族、宗族、派别等情况。尤其要分析上届选举难点村的难点根源,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
(二)选举实施阶段(2004年8月至11月)。
1、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乡、镇要指导各村按照
《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由其主持本村的村委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投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因此出现的缺额,按原推选时的得票数,由得票多的递补。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起草本村的选举方案,具体规定本村的选民资格、村委会成员名额、候选人提名办法、候选人竞争演讲办法、投票站及流动票箱设置办法、委托投票办法、提名大会及选举大会投票办法、另行选举办法以及工作时间步骤等。选举工作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3、做好选民登记工作。要依照
《选举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认真审查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并于选举日的20天前张榜公布,发放《选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