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对本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的原在编人员终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基本生活费,并可采取内部待岗、优先上岗、技能培训、兴办第三产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基本生活费计算办法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档案基本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五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解聘医疗期满的伤病受聘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伤病严重程度支付相当本人6-12个月档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五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为被解聘人员提供2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当本人档案基本工资的基本生活费。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综合管理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并实行分级管理。
  厅(局)属事业单位由各厅(局)负责管理;省属厅级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省人事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建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用人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第五十七条 对在实行聘用制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蓄意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有关部门应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纪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因与实行聘用制有关权利和义务问题发生人事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按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决定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对于违反聘用政策法规但未产生人事争议的行为,政府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予以纠正。
  第六十条 拒不执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和政府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纪律责任。违规聘用的人员,不得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