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合理约定。因违反聘用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受聘人员经用人单位出资脱产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受训者约定培训费用的补偿责任,但补偿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
  第四十六条 变更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由聘用人员本人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解除聘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九条 经济补偿金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三)、(四)项、第三十九条第(四)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未被聘用人员及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用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实际工资核定,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三)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和实行本办法之前在本单位及其他国有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视作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已计发过经济补偿金的工龄,不再计发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多途径、多渠道做好人员的安置工作。安置人员继续就业的,可变更聘用合同。不能安置就业的,可解除聘用合同,并按本办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