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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残疾人员;
  (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五)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实施聘用制应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完成后进行。首次实施人员聘用时,单位应优先与原在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原在编人员本人没有应聘意愿的,用人单位给予其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基本工资,本人可离职落实就业渠道,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受聘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约定受聘人员应享受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作为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予以保留,但可不作为实际发放依据。实发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以不低于档案工资标准的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的任职岗位依法变更后,其岗位待遇相应改变。

第五章 受聘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增加聘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考核的内容应与岗位的工作目标、任务相符合,科学合理。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受聘人员的考核等次按规定程序决定。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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