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八)争议解决的条款。
  聘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接受培训或继续教育等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中期合同、至受聘人员退休的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项目合同。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聘用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
  第十五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原有在编人员依本办法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八条 在按本办法首次实施人员聘用时,可以按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从本单位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首次实施人员聘用的用人单位,原在职人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