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和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采用公开方式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在本单位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
(六)用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七)签订聘用合同,按权限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必须执行人事回避制度。与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者,不得被聘任本单位领导人员的秘书及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回避。
第八条 经费来源按编制由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
实行经费包干和经费自筹的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编制限制。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建立人事关系,必须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对于未订立书面聘用合同但已发生事实人事关系的,应责令订立,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领导人员的聘任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十一条 订立聘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须履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纪律;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资待遇和奖励;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