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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
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4]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已经200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
  (二)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或者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
  (三)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除文艺、体育等特殊岗位外,不得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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