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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是否落实了学校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了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制度;是否把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校舍危房率是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以内。
  (八)是否按照规划完成了“两基”达标和“两基”巩固提高任务。
  (九)是否贯彻落实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是否实行了“绿色证书”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了对农牧民和城镇职工的培训工作。
  (十)是否推进了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否按照自治区核定的编制标准,全面实施了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是否推行了校长选聘制和任期责任制。
  (十一)中小学生辍学率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制标准,是否制定了长效的控辍保学措施。
  (十二)是否建立了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已经建立的教育督导室是否行使了应尽的职责。
  四、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旗县市区自评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任期内教育工作责任制,根据“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每年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评结果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二)盟市复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旗县市区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组织盟市督学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将督导复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盟市复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盟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自治区督导评估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根据旗县市区自评和盟市复查所申报的结果,视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评估。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自治区督导部门至少对其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估。
  五、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结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作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目标考核、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建立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奖惩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将被评单位分为“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确定为“先进”的旗县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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