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旗县级人民
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字[2004]107号 2004年4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方案
为巩固和完善我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旗县级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督政为主的原则;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促进的原则;抓制约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全区所有的旗县市区和具有办学行为的旗县级企事业单位;督导评估对象是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内容
(一)是否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否承担起统筹发放本地区教师工资、统一制定教育发展规划、统一管理校长和教师的责任。
(二)陈欠教师的工资数额是否减少;在保证不新拖欠教师工资的基础上,是否制定了解决陈欠教师工资的计划。
(三)是否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落实了中小学公用经费;对教育的投入是否做到了国家要求的“三个增长”。
(四)是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安排了民族中小学助学金和农村牧区中小学扶困助学专项资金。
(五)是否执行了“一费制”的收费标准,是否存在中小学乱收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专项资金的现象,在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是否优先保证教育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