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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所、人民法庭直接担负着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所组织机构,保证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为司法所配备政治强、熟悉业务、作风扎实的工作人员。要确保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及配套资金使用到位,努力改善办公条件。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一)大力加强民间纠纷调处工作。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基层涉及土地和草牧场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
  (二)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调解过程成为深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过程,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三)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人民调解组织应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矛盾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等信息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汇总人民调解组织反映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四)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严防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刑事案件和自杀事件。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了、有关部门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和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五、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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