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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五次全委会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为重点,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构建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排查、处理、预防矛盾纠纷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与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全区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做出积极贡献。具体要实现以下基本要求:
  (一)全区建立以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核心,嘎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人民调解组织。同时,积极稳妥发展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遍布全区的全方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二)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开展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实现“六统一”,嘎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五有”、“四落实”。
  (三)建立健全社情报告、联防联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保障和民间纠纷预防、排查、专项治理等工作机制,排查调处民间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
  (四)“排查防激化,调解创‘四无’”活动取得明显社会效果,因民间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逐年减少。
  (五)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不断增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二、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民间纠纷的新变化、新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建立新机制,认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巩固、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对现有的嘎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规范和加强。要积极建立健全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重大疑难民间矛盾纠纷。要规范苏木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的工作,尽快将其纳入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要高度重视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外来人口聚居地区、接边地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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