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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
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党办发[2004]13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11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新时期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
  人民调解工作担负着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等重要职能。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履行职责,在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民族团结、推动群众自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当前,我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各族群众安居乐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的主体和内容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如果不能及时化解疏导,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全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目前,我区有人民调解组织2万多个,人民调解员11万余人,每年调解民间纠纷10余万件。充分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和发展各族群众的切身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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