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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财政支持或定补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在控制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单位自行定人定薪,收入分配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倾斜。探索专业技术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知识等参与分配,通过成果转化获得相应收入和奖励的办法。允许专业技术人才兼职兼薪,鼓励高薪聘用拔尖专业技术人才。建立高层次科技人才津贴制度,逐步提高在自治区工作的两院院士和各类专家的岗位津贴标准。
  (十九)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双重激励作用。 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建立自治区功勋奖制度,评选表彰“内蒙古优秀人才”。设立“内蒙古科学技术创新优秀人才奖”和“内蒙古企业管理优秀人才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创新和企业经营管理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给予重奖。适当增加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优秀人才的比例,进一步提高优秀人才的政治和社会地位。规范科技进步奖和其他各类人才奖项,按照社会和业内公认的原则完善评奖方法,严格奖励申报制度和审核程序,实现有序奖励和有效激励。
  (二十)建立健全人才保障机制,为人才解除后顾之忧。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才保障制度,逐步构建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人才保障体制。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合同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完善引进人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中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研究建立高级专家和自治区级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补充投保制度,增加投保险种、提高保障标准。增加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和医疗保健津贴标准,为高级专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提供特殊医疗服务和住房待遇。分类推进福利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福利货币化。加大人才保障监察力度,保护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人才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十一)全面贯彻党管人才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各级党委要重点抓好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整合力量、提供服务、依法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工作。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按照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才工作根本出发点的要求,切实做到谋划发展时要考虑人才保证,制定计划时要考虑人才需求,研究政策时要考虑人才导向,部署工作时要考虑人才措施。要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坚持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改革与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协调互动,实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相互促进。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2003—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规划》,有效指导人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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