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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七)适应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建设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 围绕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城镇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加强农村牧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农牧民优秀实用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一大批适应建设现代农牧业的村级管理人才、新型农牧场经营人才、中介服务人才和实用技术人才。鼓励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回农村牧区创业,建设现代化农牧场,培养一批新型农牧场经营者。加强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基地建设,促进农村牧区各类人才快速成长。
  (八)适应推进科教兴区战略的需要,建设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做好“两院”院士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业人员的培养选拔工作。依托“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西部地区千名学科带头人工程等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我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加快培养全区重点学科和科技带头人。到2005年,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比例接近全国平均水平,2010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同时,大力培养一批理论、新闻、出版、文艺等方面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九)适应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需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 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统一纳入全区人才规划,做到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才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教育培训上统一规划,在政府奖励、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人才政策上统一安排,在资金支持、教育培训、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平等开放,在人事代理、专家选拔、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评审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在改善创业环境和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实行鼓励性政策,促进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加强人才培养和吸引工作,积极为人才发挥作用提供舞台。
  (十)做好少数民族人才、党外人才、青年人才、妇女人才和离退休人才工作。 进一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政策,继续抓好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加强培养和使用党外优秀人才工作,扩大培养范围,拓宽人才渠道,改善队伍结构,推进党外人才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青年人才工作制度,设立“内蒙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内蒙古杰出青年人才创新基金”,构建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平台。重视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努力拓宽就业渠道。重视妇女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充分发挥妇女人才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放宽相关政策,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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