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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
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本市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简称《办法》)、《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有关具体操作事项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中,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均应按照《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实施和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简称市资质资格办)和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本区域建设工地内的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具体组织实施。
  外省市(含中央企业)驻沪办建管处协助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系统)进沪施工企业的综合保险工作。
  三、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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