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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占用费的通知[失效]

  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收取超限运输护送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应超限运输单位或个人的特殊需要,帮助其采取相关防护措施,不得强制收取。
  损坏收费站设施项目所列收费标准,为新设置应需费用。在实施中,应根据损坏程度赔偿,如无法修复,则按重置价扣除折旧以后赔偿。
  二、公路路产占用(利用)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2。
  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其它建设工程;在公路用地以内设置标牌、广告牌,需要占用(利用)公路和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文规定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占用(利用)费。未依附公路、公路设施以及公路用地,从公路上空跨越管线,不缴纳公路路产占用(利用)费。
  三、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的其它规定仍按川价字费〔1998〕9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补偿收费和高速公路路产占用费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川价字费〔2000〕6号、川价字费〔2000〕7号的规定执行,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按本文规定执行。
  五、本文规定的公路路产补偿费和公路路产占用(利用)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从2004年7月20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1.公路路产补偿费标准调整、增补项目表
     2.公路路产占用(利用)费项目表

  附件一:

公路路产补偿收费标准调整、增补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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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金额 │        备注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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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调整项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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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示警桩、道口桩、轮廓桩│  个 │  120│原川价字费(1998)94号┃
┃   │            │    │   │文中“补偿费标准”第28┃
┃   │            │    │   │项同时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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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块石挡土墙   │立方米 │  130│原川价字费(1998)94号┃
┃   │            │    │   │文中“补偿费标准”第12┃
┃   │            │    │   │项同时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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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条石挡土墙   │立方米 │  170│原川价字费(1998)94号┃
┃   │            │    │   │文中“补偿费标准”第13┃
┃   │            │    │   │项同时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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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混凝土挡土墙  │立方米 │  420│原川价字费(1998)94号┃
┃   │            │    │   │文中“补偿费标准”第14┃
┃   │            │    │   │项同时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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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    │   │原川价字费(1998)94号┃
┃   │            │    │   │文中“补偿费标准”第58┃
┃   │            │    │   │项同时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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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 吨/公里│  0.5│按轴载质量超出部分计算┃
┃   │            │    │   │收取;已实施计重收费的┃
┃   │            │    │   │路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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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增补项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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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超限运输护送费  │    │   │自愿委托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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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车辆总载质量100吨以下│  公里 │  30│含100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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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车辆总载质量100以上,  │  公里 │  50│含200吨        ┃
┃   │200吨以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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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车辆总载质量200吨以上。│  公里 │  100│不含200吨,每超过50吨 ┃
┃   │            │    │   │加收50%,以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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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损坏路产补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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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属波型防撞护栏板 │  节 │  980│每节为4米长,2米长减半┃
┃   │            │    │   │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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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损坏波型防撞护栏 │  件 │  500│           ┃
┃   │     端头组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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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损坏波型防撞护栏 │  套 │  780│           ┃
┃   │     端头锚端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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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损坏波型防撞护栏托架│  个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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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损坏波型防撞护栏立柱│  根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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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损坏108单悬臂钢立柱 │  根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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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损坏108双悬臂钢立柱 │  根 │ 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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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损坏120单悬臂钢立柱 │  根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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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损坏120双悬臂钢立柱 │  根 │ 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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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损坏140单悬臂钢立柱 │  根 │ 3500│           ┃
┠───┼────────────┼────┼───┼───────────┨
┃(11)│  损坏140双悬臂钢立柱 │  根 │ 4100│           ┃
┠───┼────────────┼────┼───┼───────────┨
┃(12)│  损坏180双悬臂钢立柱 │  根 │ 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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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不锈钢交通标志支撑 │  根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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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钢筋混凝土交通标志基座│ 立方米│  800│不足1立方米按1立方米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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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钢立柱交通标志基座 │ 立方米│  120│同上         ┃
┠───┼────────────┼────┼───┼───────────┨
┃(16)│   钢筋混凝土防撞墩 │ 立方米│  700│同上         ┃
┠───┼────────────┼────┼───┼───────────┨
┃ 3  │    损坏收费站设施  │    │   │根据损坏程度赔偿,无法┃
┃   │            │    │   │修复按重置价扣除折旧以┃
┃   │            │    │   │后赔偿。       ┃
┠───┼────────────┼────┼───┼───────────┨
┃(1) │     电动栏杆机   │  套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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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栏杆   │  套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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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控制器、电路板  │  套 │ 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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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机    │  部 │ 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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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械连动装置  │  套 │ 6000│           ┃
┠───┼────────────┼────┼───┼───────────┨
┃(2) │     车道信号灯   │  个 │ 3000│           ┃
┠───┼────────────┼────┼───┼───────────┨
┃(3) │      防雾灯    │  个 │ 2700│           ┃
┠───┼────────────┼────┼───┼───────────┨
┃(4) │      摄像头    │  部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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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收费亭    │    │   │           ┃
┠───┼────────────┼────┼───┼───────────┨
┃   │    不锈钢(单厅)  │  个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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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锈钢(双厅)  │  个 │ 22000│           ┃
┠───┼────────────┼────┼───┼───────────┨
┃   │    玻璃钢(单厅)  │  个 │ 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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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玻璃钢(双厅)  │  个 │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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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岛    │  米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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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岛护栏   │  米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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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灯    │  个 │  200│           ┃
┠───┼────────────┼────┼───┼───────────┨
┃(9) │     厅内设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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