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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占用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
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占用费的通知
(2004年7月7日 川价费[2004]154号)


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四川省公路路产补偿费部分项目标准的函》(川交函公路〔2003〕52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文件执行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我省公路现状,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加强对公路路产路权的管理,经研究,现将规范和调整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占用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路产补偿收费标准调整、增补项目详见本文附件1。
  从公路上空跨越管线,未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不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
  单位或个人因施工等原因未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不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当事人对公路路产损坏程度认定有疑义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路产损坏补偿费数额认定有疑义的,可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办法〉的通知》(川价认〔2001〕8号)文件规定,委托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对本文附件1及川价字费〔1998〕94号文中未列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损坏公路路产及附属设施的材料购置成本,加上重新修复或安装的费用核算,由同级物价部门价格认证机构认证后暂行执行,并由市、州物价部门汇总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备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适时对全省的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正和调整。超限运输补偿费按实际通行里程计算收取,各级、各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不得重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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