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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系统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系统
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4年7月15日 川价认[2004]162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价格认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提升价格认证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活动。现将我省《价格认证系统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认证系统规范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省局负责对市、州价格认证中心的考评和考核工作,各市、州物价局负责对本地区县级价格认证中心的初步考评和推荐工作,省局将在市、州物价部门初步考评和推荐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对达到标准的命名为省级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
  二、省局将在今年命名第一批省级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今后每两年进行一次省级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的动态考评工作,并颁发牌匾、证书。连续两次被命名为省级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的单位,省局今后将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荐国家级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
  三、市、州物价部门在考核和推荐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时,务必严格把关,认真初审。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切实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创建活动的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把创建活动引向深入。

  附件:

价格认证系统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条 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原则,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和有关价格鉴证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价格鉴定工作。
  第三条 建立健全价格认证中心机构领导班子,实行法人负责制,实事求是,与时俱时,开拓创新,团结务实。抓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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