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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消防规划发展目标。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意见,会同建设规划部门组织开展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凡在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者内容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城镇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已编制完成消防规划的城镇,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努力实现消防规划确定的目标。
  (二)抓住重点,解决公共消防设施“欠账”问题。各地要从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重点解决消防水源不足、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消防装备量少质差以及消防站点稀少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千方百计解决“欠帐问题”,使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省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三)防止再欠“新账”,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经费的保障机制,将建设资金列入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资金预算范围内,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步增长,防止在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上出现旧帐未还、又欠新帐的情况。
  附件:1、青海省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略)
     3、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达标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

青海省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宋传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副组长:沈传立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 群 省建设厅副厅长
      陈兴发 省公安厅消防局局长
  成员:段明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副处长
     白宗科 省建设厅规划处副处长
     铁延安 省公安厅消防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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