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达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公安厅牵头的达标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全省达标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
各州(地、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的达标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推动达标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四、工作步骤和方法
此次达标工作按照组织部署、工作落实和达标验收3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5日至7月9日)
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成立由公安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人,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方案与各地达标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名单一并于2004年6月30日前上报省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落实阶段。(7月10日至12月底)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切实摸清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据实填写《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7月10日前报省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保障措施,在政策、资金上予以支持,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重点解决本地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保证消防队站建设用地、消防业务经费、装备购置经费及维护经费。各地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办法,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三)达标验收阶段。(2005年1月1日至2月底)
各地要对本辖区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2005年2月初,省公安厅、发改委和建设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新编消防规划和新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各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以及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工作的措施要写出专题报告,并据实填写《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达标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05年2月25日前上报省达标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