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
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4]1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六月)
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认真开展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彻底解决我省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长期以来存在的“欠账”问题,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镇抵御火灾侵害的整体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和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要求,我省海东地区民和县、乐都县、化隆县、循化县,海北州海晏县、祁连县、门源县、刚察县,海西州乌兰县、大柴旦行委、都兰县,海南州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河南县、泽库县,玉树州玉树县,果洛州玛多县、甘德县、久治县、达日县、班玛县等26个县(行委)总体规划已通过省政府审批的城镇,应对总体规划中的消防规划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形成消防专章。总体规划未经省政府审批的西宁市湟中县、湟源县、大通县,海西州天峻县、茫崖行委、冷湖行委,玉树州治多县、称多县、杂多县、曲玛莱县、囊谦县等11个城镇以及列入全国重点、全省重点镇的多巴镇、倒淌河镇、坎布拉等建制镇,应在2004年底完成消防专项规划,并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同时上报审批。在城镇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中,必须将消防规划纳入其中。凡未按要求编制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未达到深度要求的,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予审批。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西宁国家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生物园区等城镇建设中涉及开发和旧城区改造的,要同步制定、修订消防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