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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二)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二轮土地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种的,如果是三年以内的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户耕作。如果是超过三年的长期合同,或者发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人员的,应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其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在依法调整土地时优先解决,或者经协商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三)坚决纠正收回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农户承包地的做法。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抛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应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或者在依法调整土地时优先解决。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的选择,是法律赋予承包农户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不得强迫或者非法阻碍承包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乡村组织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的,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已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非经原承包农户同意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应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规定严肃查处,并令其退还截留、扣缴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未经原承包农户的书面同意,登记发证机关不得为受让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不得为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今后乡村集体统一组织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召开相关农户会议,向其告知流转方式、期限、租金等内容,征得所有涉及农户的同意。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为名,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强行要求农户流转土地,不得采取农户签字按手印的方式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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