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建立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未按规定提取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费用提取按以下标准执行:
(1)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按吨煤2元,其它各类煤矿企业按吨煤3元;
(2)非煤矿山企业按上年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矿山建设施工企业按上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20%;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3%;
(4)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2%;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
(6)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1.4%;
(7)交通运输企业按上年营运收入的1%。
16、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严禁挪作它用。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押金返还企业或转为下年度风险抵押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监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各类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为本单位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依据《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建立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约束机制。
五、切实加强领导,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17、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市、县、区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委员。要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要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和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18、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安监、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国土资源、建设、国防科工委、煤炭、电力、国资委、药监、教育、卫生、文化、商务、农业、水利、司法、旅游、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各部门之间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继续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信箱,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