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3、依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类企业都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企业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依靠科技进步,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或中介机构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需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在全省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要加快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14、提高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严控制企业市场准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今后新建煤矿设计能力除受资源、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再批准新建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对现有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要通过联并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新建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在5千立方米以上,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5千立方米以上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开采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即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工程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工程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和安全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