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四是由省安全监管局和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严厉打击非法运输,严禁载有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水库等重要水源地。加强对皂素和皂素水解物生产企业的安全整治。进一步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沿线政府及部门、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
  五是由省国防科工委和省公安厅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专项整治,督促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同时,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者要依法查处。
  六是由省公安厅负责,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要重点监督检查公共娱乐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灯、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安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做到逐年还清消防欠账,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提高防御火灾能力。
  1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中、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在我省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中占有较大比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严格实行企业法人安全资格认证、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机构力量配置、安全生产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工伤保险等六项制度。要根据中、小企业规模、产业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通过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要重视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对乡镇及个体煤矿,要严格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12、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规定的时限准确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行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
  在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中,要依据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74号令,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引咎辞职制度。
  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一年内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追究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一年内凡设区市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内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5起一次死亡3—9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优资格。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