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做好农业
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职工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19日 京劳社资发[2003]10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部队在京单位:
为了做好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转为城镇户口(以下简称农转居人员)后有关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农转居人员的有关劳动关系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转居人员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劳动关系,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91号令)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随着农转居人员户籍管理的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二、用人单位与农转居人员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农转居人员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