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做好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职工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做好农业
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职工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19日 京劳社资发[2003]10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部队在京单位:
  为了做好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转为城镇户口(以下简称农转居人员)后有关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农转居人员的有关劳动关系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转居人员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劳动关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91号令)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随着农转居人员户籍管理的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二、用人单位与农转居人员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农转居人员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