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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

  依据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时,所处罚款总额不能超过3万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根据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确定罚款额度。
  1、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的,可按每人每小时5元以上2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2、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可按每人每小时20元以上4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3、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可按每人每小时40元以上6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4、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9个月以内的,可按每人每小时60元以上8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5、持续时间9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可按每人每小时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6、属第二次违反上述规定,或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每小时100元的最高额度处罚款;
  7、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时,所处罚款总额不能超过3万元。
  (六)关于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违法行为实施自由裁量的基本标准: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2003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案)第三十七条: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由劳动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擅自招用务工人员或者使用无有效证件的务工人员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用人单位擅自招用务工人员或者使用无有效证件的务工人员的时间长短确定罚款额度。
  1、使用时间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可按每使用一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2、使用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可按每使用一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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