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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确定罚款额度。
  1、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二倍的赔偿金;
  2、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三至四倍赔偿金;
  3、属第二次违反上述规定,或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五倍赔偿金。
  4、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不再支付赔偿金。
  (五)关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超时加班违法行为实施自由裁量的基本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根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确定罚款额度。
  1、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的,可按每人每小时5元以上2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2、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可按每人每小时20元以上4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3、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可按每人每小时40元以上6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4、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9个月以内的,可按每人每小时60元以上8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5、持续时间9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可按每人每小时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
  6、属第二次违反上述规定,或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每小时100元的最高额度处罚款;
  7、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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