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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订立
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问题的复函
(2003年6月11日 京劳社资函[2003]36号)


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请示》(朝劳社监字〔2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建立和存续劳动关系的证明。因此,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订立、变更、续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它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它证明。但是用人单位实行经营承包,向承包人收取“风险抵押金”等生产经营管理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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