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0元。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四、按照《
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按照《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京办发〔1985〕50号)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金的人员,按下述标准进行调整:退休前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享受科级及其以下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享受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五、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2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30元。
六、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