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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
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2003年8月1日 京劳社养发[2003]141号)


各区(县)、各局、总公司党委统战部,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多次专门制定文件,要求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北京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原工商业者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原工商业者的一贯关心和照顾。但是,由于原工商业者普遍退休较早,且年事已高又体弱多病,目前仍有部分收入水平较低的原工商业者,生活存在困难。为此,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进一步解决好北京市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我们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的实际,现就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下同)生活保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好北京市现行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原工商业者的基本生活。各企事业单位要对贯彻落实财社字〔1997〕90号及京财社〔1998〕21号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将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工商业者,其基本养老金低于819元/月的,按照《关于2002年北京市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134号)规定,补足到819元/月;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工作单位的原工商业者,其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819元/月的,补足到819元/月,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区县政府解决。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所在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所在单位要保证优先报销其医疗费;没有单位的原工商业者,比照我市医疗救助政策解决医疗费负担困难问题。
  四、无工作单位的原工商业者及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参照本市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给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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