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通知已自身规定了失效时间,现在时间已到,故其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
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6月13日 京劳社工发[2003]9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其中,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备案。
二、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不负担,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的标准执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负担渠道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795号)、《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医疗费和伙食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883号)的规定执行。
三、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恢复期内的工资照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四、被认定为视同工伤死亡人员,其死亡待遇按照《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第
十九条执行。发给其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2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27元,下同);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按照国家规定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条件的,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至丧失供养条件时止,配偶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费用的负担渠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