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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参保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企业近两个月的财务报表、基本帐户的银行存款对帐单(加盖公章、法人签字);
  (二)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实、批准并报市社保中心备案;
  五、缓缴期间有关待遇的衔接
  对于经批准实行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企业,涉及企业职工转移、清算、退休等操作时,原则上应不受缓缴影响,要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合理衔接,确保企业职工各项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
  (一)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
  为简化操作,对于在缓缴期间调动、中止解除合同、退休等人员,为使其待遇不受影响并保证衔接,这部分人员可单独缴纳和操作。
  1、在缓缴期间,缓缴企业照常报送收缴月报,进行正常的人员增减变化及进行月报生成,但不进行基金托收,收缴基金在缓缴期过后通过还欠实现;
  2、职工因调动、中止解除合同、退休等原因发生转移、清算等情况时,须办理相应人员的补缴手续后再办理转移、清算等事宜。
  (二)医疗保险
  1、在缓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暂不进行分配、暂不记缴费年限。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治疗或三种特殊病(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待遇。
  2、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对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正常缴费基数予以补缴,凡补缴到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予以分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予以确认。
  六、补缴时间
  缓缴期结束后,企业应对缓缴部分按原基数和额度进行补缴,并在2003年底前足额补缴到位,补缴时可免征滞纳金和利息。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催缴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日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缓缴情况,尽快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各单位要将《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统计日报表》按日上报市社保中心。具体要求为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一日批准缓缴的情况按明细项目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没有发生新增批准的情况实行零报告。
  (二)鉴于此项工作涉及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望各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要做好耐心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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