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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70号)文件,已经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人员,社会保险补助期限、标准按本文件执行,超过5年的不再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3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部分行业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3]83号 2003年5月21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服务行业部分服务行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实行缓缴。非典型肺炎疫情解除后,对少缴或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正常缴费基数予以补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涉及的行业范围
  此次缓缴仅限于营业执照中主营项目为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内容的服务行业的企业。
  二、缓缴实施的时间
  本次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5个月,具体日期按正常缴费企业结算日期为2003年5-9月份(报表日期为2003年6—10月份)。结算日期在2003年4月前的企业月报不在实施缓缴之内。
  三、批准缓缴的条件
  本通知第一条限定的企业中由于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或发生严重亏损,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批准可以实行缓缴,但要严格限定在文件规定的行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其中,凡是解雇员工超过2003年3月份用工总数20%的企业,不得享受缓缴政策。已经批准缓缴的企业如在缓缴期间解雇员工超过20%的,应中断实施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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