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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三)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
  (五)《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以下简称“缴费证明”);
  (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七)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及复印件和会计凭证;
  (八)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劳务派遣企业营业执照年检证明、资质证书认定证明;
  (三)前次申报的《审批表》、《花名册》复印件;
  (四)本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审批表》、《花名册》和缴费证明。
  第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工作。区(县)劳动保障局于每月25日前,将申请岗位补贴的请示及《审批表》、《花名册》、《招用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汇总表》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除因《劳动法》第25条规定情形外,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材料。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市、区(县)财政局对使用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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