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驻社区单位(不含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项政策执行到2007年。
(三)劳务派遣企业招用“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对招用“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每招用1人给予50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应当按照《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1998〕2号令)、《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1999〕38号令)、《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2001〕68号令)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
(二)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5%。
(三)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9%。
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调整社会保险费率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局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 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分期拨付”的方法,即:劳务派遣企业招用“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先补助3000元,待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后,再次补助2000元。
第九条 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