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竞买人
房地产开发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28日 京建开[2002]688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颁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颁发)、《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2002年颁发)、《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以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竞买人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用途的,其投标、竞买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取得相应规模的土地和项目开发权。投标、竞买人应没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没有因投标或竞买人的过失引起的违约行为。
二、经营性国有土地进入市场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前,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依法确定参加投标或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并在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注明。市国土房管局在招标拍卖挂牌预登记后向市建委发征询意见函,市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认定投标或竞买人的资格。
三、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规模具体规定如下:
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25万平方米以下(含)的开发项目;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20万平方米以下(含)的开发项目;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10万平方米以下(含)的开发项目;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资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情况,核准可承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