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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3.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7月25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二、预审工作的意义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每一块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必须上报国务院审批;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必须实行占补平衡。我市目前的状况是在516万亩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为449万亩,因此造成一用地就是占用基本农田,一用地就需要实行占补平衡。而在目前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中,经计划管理部门立项、规划管理部门选址之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在此之前土地管理部门并不介入。这样,在建设单位已完成大部分前期投入之后,往往由于使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占补平衡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而无法快速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影响建设工程的进度。
  为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在建设用地审批中,将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前移,土地管理部门在项目进行可研时即参与、开展预审工作。对合理的用地需求,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给予安排;对项目用地安排存在的问题,及早提出解决办法和途径,为下一步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即有的项目需要重新选址,有的项目需要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有的项目需要落实占补平衡资金,有的项目需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研究等等,总之,让建设单位和土地管理部门有较充分的时间来做这些必要的工作,建设单位在完成计委立项、规划选址之后即可办理用地手续。一方面加强了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确保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年度计划来使用土地,为建立有效的土地供应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农转用计划管理等工作的开展,促进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落实以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对于土地管理的各项工作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预审的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凡属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建议书报批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属于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审批制度规定执行。
  四、预审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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