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2年4月23日 京国土房管规科[2002]335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文,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此文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意见》的要求,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二、用地预审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源头,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认真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三、各区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应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另将我局内部预审程序同时印发,供你们在工作中参考。
四、自5月20日以后,尚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办理预审手续。未办理用地预审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须补办用地预审手续,否则,将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意见》
2.市国土房管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审核)(略)
附件1:
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
一、开展预审工作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
二十三条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