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非住宅房屋认定〕
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或者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为准。
18.〔多处房屋合并计算〕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房屋(含自有私房和承租公房、承租标准租私房)的,按照《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
一条规定核定被拆迁人补偿款时,其各处房屋补偿款应当合并计算。
19.〔另有住房〕
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4)本人或者其配偶已在本市其他拆迁区域得到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的。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20.〔补助条件〕
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5)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21.〔以住宅房屋经营〕
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市场评估补偿;其中符合本实施意见第20条规定的第(1)、(3)、(4)、(5)项条件的,对于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六、拆迁补偿协议
22.〔协议文本〕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在房屋拆迁中必须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原件。
23.〔权属证书交回〕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屋权属登记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