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市政等代征用地〕
建设项目涉及市政等代征用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对于代征用地部分,不需单独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10.〔拆迁计划〕
拆迁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拆迁范围、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11.〔拆迁方案〕
拆迁方案内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作拆迁补偿方案汇总表。
12.〔其他材料〕
《办法》第九条所称“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
(1)拆迁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2)委托评估合同和受托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本市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306号)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的拆迁项目,应当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3.〔拆迁范围〕
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但是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14.〔拆迁公告〕
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应当载明
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
三、通知所有权人
15.〔通知所有权人〕
拆迁人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通知应当载明拆迁人、拆迁许可证号、工程名称、受托拆迁单位、受托评估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补助标准、联系方式,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在《北京日报》、《法制日报》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拆迁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向产权单位和承租人告知《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房改售房的规定。
四、被拆迁房屋认定
16.〔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拆迁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房),原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拆迁已购公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