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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4.〔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示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地税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照本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执行。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限满20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发布拆迁公告。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
  5.〔审批权限〕
 
 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但属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办法》所称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6.〔跨区县项目发证〕
  跨区、县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分别由所涉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也可以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中一个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区、县国土房管局。
  7.〔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8.〔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
  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项规定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是指原土地使用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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