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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9月10日 京国土房管拆[2003]777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结合本市房屋拆迁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施行等情况,我局对2001年11月26日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88号)作了修改,现予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6日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8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发布施行之前已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通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1.〔拆迁范围的确定〕
  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确定;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拆迁范围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确定。
  2.〔暂停事项申请〕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3.〔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
  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地税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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